|
1 总则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2 术 语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主要反映用地的开发强度,由城市规划确定。通常“建筑面积总和”指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用地面积”指详细规划确定的一定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但国内有个别城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是以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总和来计算的。地面架空层是否计人总建筑面积,按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中的“地区总面积”为独立开发地区(如城市新区、居住区、工业区等)。绿地率不同于绿化覆盖率,后者包括树冠覆盖的范围和屋面的绿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上有覆土层的是否计入绿地面积,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地区覆土层在3.0m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重庆地区覆土层在1.20m以上的可计入绿地面积等等。北京地区为了鼓励屋面绿化,规定屋面绿化可以1/4计入绿地面积。因此,应根据各地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具体规定来计算绿地面积。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一建筑一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3.6 停车空间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须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停车库设计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宽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3000m2是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的规模,以此为界规定基地内道路不同要求。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4.1.6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特点和人员密集程度不一,故本条文只作一般规定,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规定。图4.1.6为基地周长1/6沿城市道路的示意图。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 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 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 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 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本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 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2 道 路
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设人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5.3 竖 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OOm;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长度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 化
5.4. 1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9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6 建筑物设计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室内台阶步数不应少于2级”,从安全考虑应设2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营造相对独立空间升一级或降一级的情况很常见,应采取一些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高度超过0.70m(约4~5级,4×0.15=0.6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 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 楼 梯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时用作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梯段净高宜为2.20m,见图6.7.5。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措施,防止其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一般做垂直杆件,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少儿头宽度),防止穿越坠落。此规定对“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cm”防火要求不受影响。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对仅供少数人使用服务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2。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和排水
8.1.7 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设置中水系统。设置中水系统是节约用水的一个重要措施,世界上许多缺水的国家都在发展中水系统。但由于投资等原因,目前国内还不能全面普及,所以各地应根据当地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人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在国际上缺水国家已有很好的经验,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如北京市已印发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雨水资源利用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减轻城镇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8.1.12 给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内。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
8.1.14 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置。消防泵房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1.15 卫生洁具、水泵、冷却塔等给排水设备、管材应选用低噪声的产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6.0.3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6.0.7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4.3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1住宅用地(R01) | 50~60 | 55~65 | 70~80 |
2公建用地(R02) | 15~25 | 12~22 | 6~12 |
3道路用地(R03) | 10~18 | 9~17 | 7~15 |
4公共绿地(R04) | 7.5~18 | 5~15 | 3~6 |
居住区用地(R) | 100 | 100 | 100 |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因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规划布局水平,就应根据条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现地方特色。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无味是许多已建居住区的通病;只讲平面布置,不思空间环境与整体面貌及片面强调住房建设,不求环境质量,也是相当一部分居住区规划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因而,远远不能适应居民因生活水平与文化素养提高,对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此,本规范特提出了空间与环境设计的问题,即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五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多样化,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考虑的重要内容,要达到多样化的目的,首先要重视、体现地方特色和建筑物本身的个性,如对建筑单体的选用,南方宜通透,北方宜封闭;对群体的布置,南方宜开敞,以利通风降温,北方宜南敞北闭,以利太阳照射升温和防止北面风沙的侵袭;其次,要根据居住区规划的整体构思,单体结合群体,造型结合色调,平面结合空间综合进行考虑;第三,多样化和空间层次丰富,并不单纯体现在型体多、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等方面,还必须强调在协调的前提下,求多样、求丰富、求变化的基本原则,否则只能得到杂乱无章、面貌零乱的效果。
二、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若设置不当,将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正常的居住与生活。如在住宅楼的底层设置有敲打的修补作业或餐馆,对上部居民的居住与生活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不注重户外空间,特别是宅间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住区规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如用自行车棚、菜窑、变电室等小建筑塞满了宅间庭院,既影响住户,尤其是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又使空间面貌极不美观。因而,宜将车棚等小建筑结合住宅或公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组织在楼内或附帖于楼侧设置,以及力求管线地下埋设等,以保持户外适宜的活动空间及良好景观。
四、居住区中的各种规划因素均有其内在联系,而内在联系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从满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发,考虑、安排和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在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使居住区成为有机的整体和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群体。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经调查,在居住区内常常出现老人或小孩外出归家找不到家门,或来访者很难寻找等情况,主要原因是建筑或布局本身无识别标志。因此,在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上应有利于街道命名。合理设置建筑小品是增强识别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美化环境的饰物。但应注意其体型和大小应与周围建筑、庭院尺度相协调。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以上三条总结分析了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际经验和存在的涵义不清、计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对居住区内绿地组成(分类)、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和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其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即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绿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1)根据我国各地居住区规划实践,达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2)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相一致;(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居住区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等做出了规定。其中:
一、按照居住区分级规模及其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的原则,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构思确定的。这样,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可取得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各级中心绿地一般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一是人流容量,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即居住区公园应考虑3万~5万人的居住区,日常去公园出游的居民量(详见第7.0.5条);二是安排与其规模相应的功能设施所需的场地和游憩空间要求,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中,要为满足明确的功能划分和相应的游憩活动设施所需的用地作安排(正文表7.0.4-1)。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而设在组团内、四面邻组团路的绿地,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大绿地”,而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否则势将吸引本组团外的超量人流穿越组团甚至居民院落,这样既不便居民游慈活动,且严重干扰组团内居民的安宁环境。
三、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开敞式”。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憩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福利型”,而不应成为“经营型”。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他空透式栏杆作分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对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做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包括其他块状、带状绿地)面积标准的基本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二要满足功能要求,即“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老年人、成人游憩活动”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三,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因素,即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是开敞型还是封闭型等。正文表7.0.4-2根据以上三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做出了规定。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10m的组团路,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小一些。
五、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如街头绿地、儿童游戏场和设于组团之间的绿地等,一般均为开敞式,四邻空间环境较好,面积可比组团内绿地略小,但根据实践经验,欲满足上述三要素要求,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则难以设置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确定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人多地少的国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原国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小区级1~2m2,居住区级1~2m2,在执行中实现的少,因而居住区公共绿地现行指标一般较低、甚至没有,从调查的全国120余个居住区、小区实例分析,有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m2,如去掉其中不合标准的公共绿地,其比例更高。但近年来许多城市从提高环境质量出发,已强化了绿地要求,有些城市做出了指标规定,一般是:小区不低于1m2/人,居住区1~2m2/人左右。据此,本规范根据综合分析后规定:组团绿地不少于0.5m2/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少于lm2/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组团)不少于1.5m2/人。此标准与一些城市的规定和原国家建委规定接近,但比许多城市现行水平有提高。
二、据1983年北京市的调查,服务半径为500m以内的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高峰)总出游率为11%。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增长和儿童比例递减等综合因素,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出游率今后会有所增长。为此,本规范确定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总出游率,按不小于15%考虑,可适应全国大多数城市中、远期规划的要求。
另据调查,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周转系数为3;每游人占公园面积30m2,则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为:(15%×30)/3=1.5(m2/人)
据此,本规范规定,居住区(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不小于1.5m2。
三、根据居住区分级规模及按正文表7.0.4-1分级设置中心绿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级指标,分别占总指标的1/3左右,即:
1.组团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可满足300~700户设置一个面积500~1000m2 以上的组团绿地的要求。
2.小区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0.5m2),可满足每小区设置一个面积4000~6000m2 以上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
3.同理,居住区级公园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5~1.0m2),可达到每居住区设置一个面积15000m2 以上的居住区级公园的要求。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践,居住区级公园用地在10000m2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用地4000m2 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条文规定居住区级公园一般规模不小于1hm2,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0.4hm2。
公共绿地指标的具体使用,还应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区一组团两级组织结构的居住区,可在总指标的控制下设置居住区公园和组团绿地两级,也可在两级的基础上增设若干中型(相当于小区级)公共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也应按组团布局形式灵活安排。
旧区改建由于用地紧张等因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以保证基本的环境要求。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居住区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道路规划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居民出行方便和安全,因而,对此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影响居住区交通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主要的是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形式、用地周围的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的方式与行为轨迹和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城市交通系统特征、交通设施发展水平等。在确定道路网的规划中,应避免不顾当地的客观条件,主观地画定不切实际的图形或机械套用某种模式。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各项建筑及设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网分隔的各个地块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设内容。
二、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特别是小区路、组团路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所以,道路网要避免那种四通八达的格局。正文条文中提到居住区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和避免往返迂回,主要有三方面的意思:
1.要求道路的线型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
2.要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楼门号,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外部人员在寻亲访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因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明的路网。
三、居住区内部道路担负着分离地块及联系不同功能用地的双重职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仅能为各种设施的合理安排提供适宜的地块,也可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布置及创造有特色的环境空间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公共绿地、建筑及设施的合理布局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到道路网的形成。所以,在规划设计中,道路网的规划与建筑、公共绿地及各类设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约、互为因果,只有经过若干次的往复才能确定最佳的道路网格式。
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已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课题。深受交通车祸、环境污染及噪声干扰之苦的市民,都渴望有个安全、安宁的居住生活环境。因此,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规划要注意避免吸引外部车辆及行人的进入和穿行。在欧美国家及原苏联,大多认为小区内部不应有城市公共交通,甚至不允许有机动车道,在细部处理上,对小区内部或组团,建议采用隔而不断的“入口”模式,以形成一种象征性的界限,给外部车辆及行人以心理上的障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交通的安全及居住环境的安宁。由于居住区级规模的用地面积较大,穿过居住区的城市支路或居住区级道路也允许引入公共交通或穿行,所以除应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外,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尤其是住宅和教育设施等的布置还要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它们的干扰。
五、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国家计委及建设部下达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89)建抗字第568号],把基本烈度六度地区作为新建工程需考虑抗震设防的起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也规定适用范围为6~9度。所以本规范规定了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要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只要建筑物按规范要求设计,在当地相应的震级灾害中就不会倒塌倾覆,但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还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因此,在抗震设防城市的居住区内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六、居住区内部道路的走向对通风及日照有很大影响。道路是通风的走廊,合理的道路骨架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住卫生环境。经调查,当夏季主导风向对住宅正向入射角不小于15°时,有利于住宅内部通风。同时,居住区内的地上及地下管线一般都顺着道路走向敷设。所以,道路骨架基本上能决定市政管线系统的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统不仅利于市政管线的布置,而且能简化管线结构和缩短管线长度。
七、在旧区改建区,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旧城市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市政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及有历史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宽度,主要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而定,对于重要地段,还要考虑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做局部调整。
居住区级道路是整个居住区内的主干道,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行,两边应分别设置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并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图1),按各种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居住区级道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0m,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30m。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混行方式。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6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1.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9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同时,小区级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线埋没的通道,在无供热管线的居住区内,按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之间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0m(图2),此距离与小区级道路交通车行、人行所需宽度基本一致。
在需敷设供热管线的居住区内,由于要有暖气沟的埋设位置及其左右间距,建筑控制线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4m。
组团级道路是进出组团的主要通道,路面人车混行,一般按一条自行车道和一条人行带双向计算,路面宽度为4m。在用地条件有限的地区,最低限度为3m。在利用路面排水、两侧要砌筑道牙的特殊要求下,路面宽度就要加宽至5m。这样,在有机动车出入时不影响自行车或行人的正常通行。对组团级道路的地下空间也要满足大部分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无供热管线的居住区一般要求建筑控制线之间应有8m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居住区至少应有10m的宽度。
宅间小路为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车及人行交通,并要满足清运垃圾、救护和搬运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区内部有关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宽度要求,轮距宽度在2~2.5m之间。所以,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一般为2.5~3m,最低极限宽度为2m。这样,正好能容纳双向一辆自行车的交会或一辆中型机动车(如130型搬家货车、救护车等)通行。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路面两边至少还要各留出宽度不小于1m的路肩。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9(取消该款)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9.0.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管线名称 | 给 | 排 | 燃气管③ | 热力管 | 电力 | 电信 | 电信 | |||
低压 | 中压 | 高压 | ||||||||
排水管 | 1.5 | 1.5 | -- | -- | -- | -- | -- | -- | -- | |
燃 | 低压 | 0.5 | 1.0 | -- | -- | -- | -- | -- | -- | -- |
中压 | 1.0 | 1.5 | -- | -- | -- | -- | -- | -- | -- | |
高压 | 1.5 | 2.0 | -- | -- | -- | -- | -- | -- | -- | |
热力管 | 1.5 | 1.5 | 1.0 | 1.5 | 2.0 | -- | -- | -- | -- | |
电力电缆 | 0.5 | 0.5 | 0.5 | 1.0 | 1.5 | 2.0 | -- | -- | -- | |
电信电缆 | 1.0 | 1.0 | 0.5 | 1.0 | 1.5 | 1.0 | 0.5 | -- | -- | |
电信管道 | 1.0 | 1.0 | 1.0 | 1.0 | 2.0 | 1.0 | 1.2 | 0.2 | -- |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
管线名称 | 给 | 排 | 燃 | 热 | 电力 | 电信 | 电信 |
给水管 | 0.15 |
|
|
|
|
|
|
排水管 | 0.4 | 0.15 |
|
|
|
|
|
燃气管 | 0.15 | 0.15 | 0.15 |
|
|
|
|
热力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
|
|
电力电缆 | 0.15 | 0.5 | 0.5 | 0.5 | 0.5 |
|
|
电信电缆 | 0.2 | 0.5 | 0.5 | 0.15 | 0.5 | 0.25 | 0.25 |
电信管道 | 0.1 | 0.15 | 0.15 | 0.15 | 0.5 | 0.25 | 0.25 |
明沟沟底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涵洞基底 | 0.15 | 0.15 | 0.15 | 0.15 | 0.5 | 0.2 | 0.25 |
铁路轨底 | 1.0 | 1.2 | 1.0 | 1.2 | 1.0 | 1.0 | 1.0 |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
管线名称 | 建筑物基础 | 地上杆柱(中心) | 铁路(中心) | 城市道路侧石边缘 | 公路边缘 | |||
通信照明及<10kv | 小于或等于35kv | >35kv | ||||||
给水管 | 3.0 | 0.5 | 3.0 | 5.0 | 1.5 | 1.0 | ||
排水管 | 2.5 | 0.5 | 1.5 | 5.0 | 1.5 | 1.0 | ||
燃 | 低压 | 1.5 | 1.0 | 1.0 | 5.0 | 3.75 | 1.5 | 1.0 |
中压 | 2.0 | 3.75 | 1.5 | 1.0 | ||||
高压 | 4.0 | 5.00 | 2.5 | 1.0 | ||||
热力管 | 直埋2.5 | 1.0 | 2.0 | 3.0 | 3.75 | 1.5 | 1.0 | |
地沟0.5 | ||||||||
电力电缆 | 0.6 | 0.6 | 0.6 | 0.6 | 3.75 | 1.5 | 1.0 | |
电信电缆 | 0.6 | 0.5 | 0.6 | 0.6 | 3.75 | 1.5 | 1.0 | |
电信管道 | 1.5 | 1.0 | 1.0 | 1.0 | 3.75 | 1.5 | 1.0 |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至乔木中心 | 至灌木中心 | |
给水管、闸井 | 1.5 | 1.5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 1.5 | 1.5 |
燃气管、探井 | 1.2 | 1.2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 1.0 | 1.0 |
电信管道 | 1.5 | 1.0 |
热力管 | 1.5 | 1.5 |
地上杆柱(中心) | 2.0 | 2.0 |
消防龙头 | 1.5 | 1.2 |
道路侧石边缘 | 0.5 | 0.5 |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目 | 计量 | 数值 |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人)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h㎡ | ▲ | -- | -- |
1.居住区用地(R) | h㎡ | ▲ | 100 | ▲ |
①住宅用地(R01) | h㎡ | ▲ | ▲ | ▲ |
②公建用地(R02) | h㎡ | ▲ | ▲ | ▲ |
③道路用地(R03) | h㎡ | ▲ | ▲ | ▲ |
④公共绿地(R04) | h㎡ | ▲ | ▲ | ▲ |
2.其它用地(E) | h㎡ | ▲ | -- | -- |
居住户(套)数 | 户(套) | ▲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 |
户均人口 | 人/户 | ▲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 | ▲ | --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 万㎡ | ▲ | 100 | ▲ |
①住宅建筑面积 | 万㎡ | ▲ | ▲ | ▲ |
②公建面积 | 万㎡ | ▲ | ▲ | ▲ |
2.其它建筑面积 | 万㎡ | △ | -- | -- |
住宅平均层数 | 层 | ▲ | -- |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 |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h㎡ | ▲ | -- | -- |
人口净密度 | 人/h㎡ | △ | --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 套/h㎡ | ▲ | --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 套/h㎡ | ▲ | -- | -- |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 万㎡/h㎡ | ▲ | -- | -- |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 万㎡/h㎡ | ▲ | -- | --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 万㎡/h㎡ | ▲ |
|
|
停车率 | % | ▲ | -- | -- |
停车位 | 辆 | ▲ |
|
|
地面停车率 | % | ▲ |
|
|
地面停车位 | 辆 |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 -- | -- |
绿地率 | % | ▲ | -- | -- |
拆建比 | -- | △ | -- | -- |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规定室外防护工程与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建筑物的功能。
1 南坡只满足通风及其它工程技术要求,北坡须满足日照间距要求,东西向或偏角度时参照日照间距规范要求折减或增加间距,并同时满足通风要求。
2 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下缘有所不同的是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下缘种植槽仅考虑花草、小灌木的爬藤植物种植。
另外,挡土墙、护坡与建筑间水平距离控制还应考虑其上部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下部建筑基础开挖对挡土墙或护坡稳定性的影响等因素,如有管线等其它设施还应满足有关规划要求,本条所定仅为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时的最小间距要求,根据调研资料的统计情况来看,这一要求比现状水平略高。
6.竖向与城市景观
6.0.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有明确的景观规划设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留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
2 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
3 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规划的边界线;
4 构筑美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6.0.2 城市用地分类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用地作分类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与环境协调;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城市一般地段功能较单一,对景观要求相对不高,但对挡土墙、护坡等的尺度、线型仍应考虑与环境协调、美观、安全及人们心理要求等因素。在用地和经济条件、管理条件允许时,宜多用与植被结合的护坡,少用挡土墙,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
2 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城市公共活动区由于人流量大,功能复杂,由各单一功能的建筑围合,再加上交通、各类室外工程设施(包括室外防护工程)而构成的外部空间对城市风貌和景观特色的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分台和室外工程设施的设置应与建筑物统一规划,并充分体现景观美好的要求。
3 地形复杂的山区城市,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形式和尺度宜有韵律感;山区城市的室外工程设施较多,出现频率高,其对构成城市特色和风貌的影响作用有时不亚于建筑物的影响作用。若有一定规律并符美学原则,不仅可避免杂乱无章,甚至还可构成城市独特的风貌。
4 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m、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m时,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度超过1.5m时,已构成对视野和空间较明显的围合感。根据环境设计的具体需要,用绿化进行遮挡或覆盖可将其影响弱化。如作一定的艺术处理可增加空间层次,丰富景观内容。艺术处理的方式可以是功能上的巧妙利用、形象的美化处理,也可以赋予一定文化内涵,如四川省德阳市利用滨江路大镇方区的高挡土墙而建设的艺术墙,既节约土石方,又成为城市重要的景点和文化遗产。生产、生活区内略降低标准,规定为2m以上挡墙必须进行绿化遮蔽处理,有条件时,也可作其它美化处理。
6.0.3 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
7 竖向与道路广场
7.0.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3 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 步行系统应考虑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表7.0.2-1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最小坡长(m) |
快速路 | 0.2 | 4 | 290 |
主干路 | 5 | 170 | |
次干路 | 6 | 110 | |
支(街坊)路 | 8 | 60 |
2 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表7.0.2-2
7.0.4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闭间步行交能或人户的梯道;
2 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备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梯道的规划指标 表7.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