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
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