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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等级的餐馆和饮食店的建筑标准、面积标准、设施水平等见表2-1
分 级 及 设 施 表2-1
级 别 类别 标准及设施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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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馆 |
服 务标 准 |
宴 请 |
高 级 |
中 级 |
一 般 |
零 餐 |
高 级 |
中 级 |
一 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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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标 准 |
耐久年限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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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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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标 准 |
餐厅面积/座 |
≥1.3㎡ |
≥1.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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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面积比 |
1∶1.1 |
1∶1.1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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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
顾客公用部分 |
较 全 |
尚 全 |
基本满足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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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专用厕所 |
有 |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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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洗手间 |
有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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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 房 |
完 善 |
较完善 |
基本满足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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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 食 店 |
建 筑环 境 |
室 外 |
较 好 |
一 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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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内 |
较舒适 |
一 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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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标 准 |
耐久年限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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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不低于二级 |
不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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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厅面积/座 |
≥1.3㎡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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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
顾客专用厕所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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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手间(处) |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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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制作间 |
能满足较高要求 |
基本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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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各类各级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部分,其耐火等级均不得低于二级。
②餐厨比按l00座及100座以上餐厅考虑,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供应品种、原料贮存与加工方式、及采用燃料种类与所在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增减厨房面积。
③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设施均包括辅助部分的设施。
④本表选自《建筑设计资料集》第5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