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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谁把圆明园变成了私家花园

  来源: 2005年5月19日《中国青年报》

  5月17日《法制早报》的一则新闻让人大跌眼镜。报道说,有不少游客先后登上了圆明园福海中央的一座方圆几百平方米的小岛,并且发现小岛一侧有一座典雅别致的古式四合院,便打算前去参观并拍照留念。可是,到了跟前却发现这是一片禁地,一块“游人止步”的牌子横在眼前。而整个建筑被两米高的栅栏围住,里面两只大狼狗狂吠着企图挣脱铁链扑向她们。这群游客被吓得胆战心惊,最后落荒而去。而一位知情员工对记者说,岛上的房子已经被一对演相声的双胞胎演员租去了十五六年。

  好家伙,真是大胆!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一个没有经过国家法律程序的湖底铺膜工程,圆明园公园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普遍关注的对象。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那边湖底工程问题尚未了结,这边湖心岛出租事件又浮出水面。

  依据目前已有的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来看,圆明园这种出租湖心岛的行为,显然已经违法。一方面,圆明园一直是被定位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另一方面,圆明园一直是国家的重点旅游景点。而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因此,不管圆明园管理处是出于什么理由,出租小岛的行为都是视国家法律法规为无物,都是在把国家的文物和公益性资产当做是单位谋取利益的交换工具。

  圆明园曾经遭受了太多血与火的磨难,承载了太多的民族和历史屈辱。因此,我们不能再让其继续遭受各种阉割和屈辱,不能再让其被各种问题隔离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正常轨道之外。这就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对目前的圆明园做一个相对全面、深入、严格的调查。到底是谁,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以什么样的理由把圆明园公然变成了私人的后花园?并且,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相对满意的解决方案,从根本上有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有效保护国家的公益性资产。

  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是,正如有专家指出的,现在很多旅游风景区的情况很糟糕,有的地方政府把旅游风景区的部分土地出让,甚至整个风景区都出让。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内有些地方相当严重,性质与圆明园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类似圆明园出租湖心岛的行为,有关方面一定要认真组织查处,坚决杜绝。

 

 

真水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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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水无香 2005-5-23 20:19 来自: 河南开封
湖心岛出租事件未结束 又曝圆明园内建别墅

  来源: 2005年5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昨日热线

  圆明园内建别墅?

  本报实习记者报道 圆明园湖心岛出租一事正沸沸扬扬,昨天,又有读者给本报打来热线反映,在圆明园中还有着一个“万春园别墅”,其间有着近30栋分体别墅。读者提出同样质疑,作为遗址公园,圆明园中是不是该盖别墅?

  昨天,记者在网上输入“万春园别墅”查询,在“北京旅游信息网”上果然找到了简介,简介中介绍“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位于北京圆明园公园内,占地面积三万多平方米,是一座皇家园林式高级别墅……不但能满足外国驻华人员及商社长期包租,也可接待零散、团队宾客……”

  昨天,记者拨通了简介上留下的电话,接线的小姐告诉记者,这里不是万春园别墅,而是保险公司,其后,小姐将记者电话转到了一个部门,接电话的先生表示,“现在别墅没有对外营业,都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办公用房。”对记者提出的“万春园别墅位于圆明园公园内”这一问题,该先生并没有直接回答,他只告诉记者“圆明园的面积很大,别墅已经盖了一些年头,都有手续。”

  昨天,记者与圆明园管理部门联系采访,了解万春园别墅情况,但最终未果。
板凳
真水无香 2005-5-23 20:19 来自: 河南开封
圆明园何以如此不宁

  来源: 2005年4月15日《人民日报》作者:刘琼

  近年来,从毁损建筑是否复建到湖底防渗漏工程是利是弊,好像关于圆明园的几乎每一项动作或计划,都置于公众口舌之中,也几乎都有正反之争。究其原因,是圆明园作为清朝皇家著名的夏宫被“英法”联军烧毁,历史的遗恨难以消除?还是因为“野趣横生”的风景,已经无法挽留地在当代远逝?多灾多难的圆明园,何以如此不宁?

  “20多年前,我和同学经常去圆明园玩,虽然到处是农田,但是被焚烧和破坏的文物风貌深刻鲜明。今天的圆明园,已与任何一个公园没有什么区别了。”一位人民大学历史系毕业的北京居民对圆明园的现状特别不满。

  “最好问问游客和市民,他们在进圆明园之前,设想中的圆明园应该是什么样?进了圆明园之后,又有什么感受?再问问有关政府,他们到底希望圆明园是什么模样,游乐场?还是文物?”记者电话打到国家文物局,一位负责同志一再建议记者做个问卷调查。

  这些年,多灾多难的圆明园显而易见已经成为文物管理部门的心头之忧。如果说之前还能通过片砖只瓦,触摸到历史痕迹和文化的潜在语言,如今,面对面目全非的圆明园,悲怆的历史早已无迹可寻。近20年来,圆明园在各种名目下遭受的改造,已经完全背离了遗址的主旨。

  关键问题:定位始终不清

  圆明园到底是北京市一个普通的开放公园,还是一个承载着特殊历史记忆的国家遗址公园?圆明园的定位始终不清。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公园,管理部门从吸引游客的角度出发,建造水上娱乐设施,或者以复建的名义,建一些类似宫殿的假文物,都不应该有什么大是大非。尽管这样的东西,全国各处的旅游景点和开放公园都可能会建,圆明园是否要建,圆明园有很大的自主权。可是,作为遗址公园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既有文物主体的明确保护范围,又要遵守整体风貌和缓冲地带的保护细则。圆明园实施任何一项工程,无论是出于保护还是其他动机,都必须遵守《文物法》的规定,都必须以保护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为前提。

  希腊雅典也是一个历经各国侵略者浩劫的受难之都,呈现在眼前的巴特农神庙,一直是残墙断垣,但是吸引世界各地游人的正是这文明的废墟。如果巴特农神庙被砌上新鲜的大理石,我们对雅典的期待就不会那么刻骨。同样的道理,圆明园的价值就在于它的不完整的现状和被损害的过去。以今天的技术水准和经济实力,圆明园当然可以复建得“金碧辉煌”,甚至可以复建如初,但是如果真的是这样,其作为历史遗址的意义从此不复存在,不过是北京城里多了一处假文物而已。

  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管理部门还要明知故犯?问题的根子是,这么多年来,圆明园虽然是遗址公园,但在有关部门的实际操作中,一直想把它“拉回”到普通公园。尽管近年来各地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情很高,但是圆明园从没有被提名,这就是一证。问题是,像圆明园这样一处凝聚着深刻的中华民族集体记忆的遗址,可以随随便便地退缩到文物保护范围之外,不受《文物法》的约束吗?

  本质问题:管理权限不明

  管理权不明晰,是导致圆明园定位不清的行政原因,也是我国文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除了故宫等极少数几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几乎所有文物的归属管理一直是条块交叉。一方面,从所有权来说,文物是国家所有,业务指导单位是各级文物局,但实际上,文保单位的人权和财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直管。这样一来,形成的格局是,一旦文物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意见或政策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文保单位只对地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文物局负责。再加上,除了国家文物局外,其他各级文物局又都是地方政府下辖的职能部门。如此一来,名义上,文物局是文保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但实际上能够对文保单位指手画脚的只有各级政府。何况,条和块交叉,地方希望付出最少回报最多,而业务指导部门则希望加强保护,自然产生矛盾;条和条交叉,责权不明确,就会产生一些管理空白地带和相互推诿区域。

  近年来,文物非法捆绑上市、文保单位胡乱搭建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都被指责为地方保护主义。板子是得打在地方保护主义上,但如果文物管理权限不明晰的现状不改变,地方保护主义必然无法克服。管理权限能否明晰,记者也曾就此咨询过方方面面,大家都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时半会儿很难解决。

  管理不通畅,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产生。圆明园的矛盾只不过是集中反映而已。

  明显问题:文物执法艰难

  文物不属于某一城市、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个小利益团体,它姓“国”,不姓“地”,更不姓“私”。所以,它会引起世人的关注和向往,世人可以从中辨识祖先走过的足痕,认识人类生存的大环境。这才应该是我们保护文物的立场。

  在文物保护领域,知法犯法,违法不究。文物执法无力,文物保护有法不依,《文物法》经常形同虚设。

  以圆明园为例,无论是“修复”项目,还是防渗漏工程,依据《文物法》规定,必须经过文物部门会签,方可立项。然而,事实证明,这些程序往往有意无意地被省略了。拿防渗漏工程来说,圆明园管理处一会儿说,防渗漏作为整治工程的一部分,国家文物局曾有批复。结果有关方面将圆明园2003年的整治报告在新浪网上全文公布,其中涉及到清淤、堤岸加固,但就是没有防渗漏一项。该工程是否经过文物单位批复一目了然。在国家重点文物的主体部分动土,不经过文物管理单位会签,其不合法性也一目了然。针对这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物局从2003年开始,就不停地与有关方面交涉,均无结果。还是直到最近,在新闻媒体强大的反对声音中,防渗漏工程才暂时停工。“文物单位有时候很可悲”,这是北京市文物局长梅宁华从北京市文物局与地坛公园就在文物主体部分举办冰灯展严重破坏文物整体风貌诉诸法律一事得出的结论。“这是一桩显而易见的违法案例,地坛公园管理处作为管理方对文物保护不力,属于渎职,要负全责。但是法院最后的裁判是,责任由地坛公园和举办灯展的个体户共担。哪知个体户早就逃之夭夭。结果这件案子就无法执行,也就相当于文物局败诉。真是荒唐啊!”

  文物局长为什么会面临这样的无奈?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派生出许多新问题,《文物法》的个别条文不够明晰,没有及时增补和丰富,是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在许多地方长官的心目中,《文物法》不同于其他***,不必强制执行。最根本的症结,这里面涉及到经济利益———“开发”文物,可以获利;保护文物,则要花钱。

  千万别把圆明园变成一个普通公园!但愿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4楼
真水无香 2005-5-23 20:20 来自: 河南开封
圆明园问题频出上级政府须有所作为

  来源: 2005年5月19日《新京报》

  圆明园似乎进入“多事之秋”。环评事件刚刚有了眉目,湖心岛长期出租给个人又起风波。一种观点认为,把公园的部分房子出租出去,这种事并不少见,如果放在别的地方,也许不会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因为圆明园正处在镁光灯的照射下,它的一点点不足都被放大了若干倍。我们承认这种偶然性,但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圆明园本身有这样的“不足”,这样的“不足”只要存在,总有暴露的一天,无论时间多久———事实上,湖心岛出租已经有十多年而不为天下人所知了。

  从理念上讲,圆明园作为国有的公益性资产,不是经营性资产,除了办公区,其遗址、园林及新建的绿化区,公众是完全可以参观的,这个资产不能被管理者用来牟利;从法律规定上说,《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圆明园的做法显然与这些规定不符。

  从防渗工程事件到湖心岛出租事件,尽管舆论鼎沸,但除了圆明园管理处偶尔站出来做一些辩解外,人们至今没有听到其上级的声音表达,人们无从知道其上级是怎样的态度,而显然,要彻底解决圆明园事件,其上级是不应该缺席的。正因如此,昨天,新华社,呼吁“圆明园的上级应对众说纷纭的圆明园管理有所表态”,“地方政府对公众的意见、专家的激烈批评不发言,这都是让公众不满意的”。

  圆明园的上级为何不发言?昨日海淀区委一部门负责同志说,“圆明园管理处只是海淀区100多个处级单位中的一个,区里主要管他们的干部队伍和大的决策”,“并不是大事小事都管”。他同时表示,如果该行为违法,相关职能部门当依法处理。

  圆明园接二连三成为舆论焦点,这段话似乎在表露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无奈。管辖那么多的单位,要求地方政府能管到某个单位是否出租了一块地皮,这显然是困难的,也是不必要的。

  但是,在法治社会,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管理,不完全以事情的大小来确定,也无法靠监视式的紧盯来防范出错,而要由法律法规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约束。政府不可能对圆明园出租房子这一类芝麻小事都了然于胸,这类事情自然由《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来管。

  圆明园由法律法规来管,并不是说上级可以放任它任意而为。在所辖的100多个单位中,人们也从不会奢望地方政府能保证每个单位都不出问题,但是,知道下属某个单位出了问题,不是快速地表态、调查、决定,而是默不作声,这显然有悖依法执政的理念。

  诸多事实表明,除了对防渗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在“需要对圆明园管理做一个全方位的调研,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看其中还有没有与法律不符的做法”。所以,现在除了国家环保总局需要继续“盯紧”圆明园之外,海淀区或者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园林、文物、审计、监察等,是否也应该有所行动呢?
5楼
真水无香 2005-5-23 20:21 来自: 河南开封
圆明园问题频出上级政府须有所作为

  来源: 2005年5月19日《新京报》作者:毛飞

  圆明园防渗膜工程风波尚未过去,媒体又曝出圆明园湖心岛被出租给私人的新闻。专家纷纷表示出租湖心岛是违法行为,圆明园管理处尚未回应,而北京市文物局则表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圆明园管理处出租湖心岛之举是否合法尚需证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以圆明园管理处为主角的这场多幕剧实在是跌宕起伏,扣人心弦。作为这场精彩活剧的忠实观众,我看到的是一连串违法行为———未经环评程序就启动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工程,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整治工程未经过公开招投标,施工单位之一居然是管理处领导当法人代表的公司,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就向私人出租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又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公共资源部门化、公共利益私人化成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色调。
时至今日,圆明园事件早已不是单纯的环保科学问题,而是涉及法律尊严、公众利益的典型公共问题。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圆明园事件已经成为摆在政府有关部门面前、考验政府法治能力的一张考卷。

  一个具有足够法治能力的政府是法治社会的必要组成元素。法治社会意味着政府既要做一个清醒坚守自身权力边界的守法者,也要成为一个严格、高效的执法者。政府的法治能力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守法者的能力,即政府将自身行为严格控制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的自制力;其二是作为执法者的能力,即政府忠实执行法律、严格追究一切违法行为的执行力。面对违法行为能否快速反应、能否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及法律精神,高效率且公正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这是检验政府法治能力的必答题。

  人们有目共睹的是:自防渗膜工程曝光以来,环保部门主动介入,依法召开听证会,强制圆明园管理处进行工程环保评估;虽然环保立法的缺漏使得孤军奋战的环保部门面临很多困难,但他们始终忠实执行着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者环保部门的法治能力显然处于及格线之上。

  然而,同样赋有执法责任的文物保护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几乎交了白卷。面对圆明园管理处的违法行为,他们并无主动出击的态度,惟有被动卷入的窘相。他们或是对法律精神一知半解———文物局只知道《文物保护法》未明确禁止出租湖心岛房屋这样的行为,却不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只是公民的权利,而并非公共部门的自由;或是干脆袖手旁观。

  圆明园事件是公共资源代管者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标本。从中,人们看到的不光是权力的力量,还有政府法治能力的现实水平———法治能力在日渐增长,但总量不足、发展不均衡,距离法治社会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好在,考试结束的铃声尚未响起,抓紧答卷,还有机会。
6楼
真水无香 2005-5-23 20:23 来自: 河南开封
圆明园内建万春园别墅 每套月租近5千美元

  原载:2005年5月21日《新京报》记者:张剑锋 廖卫华

  继圆明园湖心岛出租一事遭质疑后,圆明园内一处占地3万平方米的万春园别墅再次引发关注。昨日记者实地探访获知,里面有约30套雕梁画栋的四合院式别墅早已租满,月租金数千美元。圆明园管理处对此表示,该别墅群建于十余年前,手续齐全。

  记者探访 别墅月租金四五千美元

  昨日下午,在万春园公司门口,记者被一保安拦住,称必须与公司人员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面对有关租房事宜的询问,该保安联系的有关人员陈斌(音)介绍说,院内的别墅都是四合院的形式,每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内部有点类似于俗称的三室一厅,但有院子,月租金在4000美元———5000美元之间,不过现在别墅早都租出去了,估计到明年才可能有空房子。

  从圆明园遗址公园南门向里约走五六十米,隔着低矮的隔墙向东北方向可以看到,在一排简易自行车棚后面,万春园的牌楼赫然入目,黄色琉璃瓦,蓝底金字。再往里便可以看到绿树掩映中的一排排四合院。

  沿着砖砌隔墙走数百米后,便连接了一段铁栅栏,直到圆明园管理处东面与别墅区相接处,悬挂有几处提示牌,上面写着:“非游览区,禁止入内,违者罚款”。另在东面一角的铁丝网围墙内,一只狼狗狂吠不止,围墙外打扫屋顶的中年女士和圆明园内养鸽子者都说,那是万春园里养的,但未得到保安证实。关于违者罚款的条款,阻拦的保安拒绝作出解释。

  另据媒体报道,1996年12月4日下午,北***学院学生何海波,从校外回北大时,不顾“请勿入内,违者罚款”的提示,骑自行车穿过别墅区,被万春园公司保安罚款10元,尔后,何海波起诉万春园公司,要求对方返还10元钱并道歉。1997年4月16日,海淀区法院判决万春园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万春园公司 别墅经审批建于十多年前

  对此,万春园公司办公室一林姓主任解释说,这些房子并不是租圆明园的,而是在十多年前建的。他说大约在18年前,刚成立圆明园管理处的时候,关于开发和保护都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遂成立了“圆明园联合开发公司”,对万春园等处进行开发,但因为资金不足,就和他们公司进行合资,共同开发。

  约在1992年左右,建了这片四合院,就产权而言,因为属于双方合资,当然共同享有产权,至于事后有无产权结构变更,就不清楚了。他还介绍,园内实有约30套四合院式别墅,占地55亩左右,至于有关人员陈斌透露的月租,他未作表示,只是说价格是随行就市的。

  圆明园于1983年被定名为“圆明园遗址公园”,1988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据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信息显示: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属外资企业,地址在圆明园内。另据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年份为1994年,经营范围是别墅出租。园内建有4种规格的套院,并设有皇家餐厅、酒吧、歌舞厅、银行、邮局、民航机票代售处等综合娱乐服务设施,是一座皇家园林式高级别墅。

  另在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0年1月所作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方案中提到,在整治利用圆明园遗址公园的同时,在无稳定资金来源和尚未准确理解圆明园遗址公园内涵的情况下,确实也做了一些与圆明园遗址形象和价值不符的事。如在园内安排与圆明园遗址氛围不协调的活动内容……万春园东部建了别墅等。

  对此,万春园公司办公室林姓主任说,建这些房子在当时都是经过层层审批的,有一整套合法手续,建房本身当然也经过了比较曲折的过程。在十多年前,既要文物保护,又要安置农民,进行开发,从一穷二白开始,圆明园管理处实际上也做了很多工作,现在当然可以按照法规进行整治,但对于过去事情评价,不应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政策条件、组织结构等,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客观。

  圆明园管理处“万春园”为合法项目

  昨日,对遭质疑的万春园,圆明园管理处副主任朱红说,圆明园公园内确实有一个“万春园”项目,但这是十多年前经过合法手续建设的一个项目。

  朱红说,“万春园”是10多年前圆明园管理处和一个香港公司合资建设的项目。“当初建这个项目时,通过了政府立项,市有关部门按照手续进行了批复,是一个合法项目。”据朱红介绍,最近几年,香港公司退出,将“万春园”转让给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目前是中国人保用于接待和开会的主要场所。

  而据中国人保集团一内部人士介绍,位于圆明园内的“万春园别墅”确实是人保集团的会议中心,目前主要承担大型会议和接待嘉宾任务。作为遗址公园,圆明园中是不是该盖别墅?朱红解释说,因涉及上几任领导,她不太清楚也不好评价。她表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比湖心岛出租问题更复杂。
7楼
真水无香 2005-5-23 20:23 来自: 河南开封
圆明园工程折射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尽快解决

  原載:2005年05月22日《新京报》

  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湖心岛出租到建设别墅群,圆明园所折射的诸多问题,已经越来越逼近事件的本质———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对遗产保护的有效的制衡机制。

  北京大学6位专家认为,遗产破坏事件发生的根源,是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尽管我国早在1985年就加入了《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但目前我国和世界接轨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概念并没有被切实接受和履行。

  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定义尚没有明确,再加上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类似圆明园问题的出现就不可避免。目前对遗产开始重视尚且如此,十年二十年以前的文物保护意识之薄弱,可以想象。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圆明园里划出一块地建起别墅群,也许没有太大的奇怪。

  对建设别墅群,与此有关的各方均表示这是一个“合法工程”,“在当时都是经过层层审批的,有一整套合法手续”。不过,圆明园于1983年被定名为“圆明园遗址公园”,1988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在此前的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后在1991年和2002年进行过两次修改),该法当时已经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就是说,要在圆明园里建别墅,应该是经过了很高级别的审核手续的。人们或许会问:圆明园经过这样的审批了吗?

  还有一个疑问,这片别墅每套月租金数千美元,十几年算下来,总的租金收入也该有数千万人民币了。这些钱用在了哪里?是不是用在了圆明园的必要的保护上了?

  诚然,评说圆明园建别墅,不应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政策条件,如果都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即使现在看起来有些“不合时宜”,也大不必过多苛责甚至追究谁的责任。不过,时代发展到了今天,当初一些看起来合情合理的事情,作为“遗留问题”也有必要重新厘清,不能让它在继续“遗留”下去。

  现在走在圆明园,已经不止一次遇到“游客止步”的牌子,如果没有媒体的披露,“禁止入内”的原因游客是不知道的。他们不知道这些禁区已经成了私人的园地,不知道管理者很轻易就把这些公益资产变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那么以后呢?游客再见到“止步”的牌子,他们会怎么想?租住湖心岛的两位艺人已经表示愿意搬迁出去,这难免要修改双方签署的合约,圆明园(也即政府)或许要退回租金甚至会支付一些违约金,但是,即使如此,人们也会觉得值———一方面,政府部门的失误不能让公民个人承担损失,另一方面,花费一些金钱的代价,让圆明园湖心岛“物归原主(公众)”,挽回了政府威信,保护了法律的尊严。那么,别墅群该如何处理?

  吸取圆明园的乱象所引出的教训,学者们建议尽快制定《自然和文化遗产法》,依法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全面整合目前文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按照部门职能划分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的定义和资源。我们表示赞同。而整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资源,势必要涉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有些还未必是“问题”,因为当时有其合理性)。对这些问题是有错必纠,还是将错就错?在这方面,圆明园的处理可能又提供了一个“标本”。
8楼
真水无香 2005-5-23 20:24 来自: 河南开封
专家称圆明园文物破坏比防渗工程更具危害

  原載:2005年05月22日《新华网》记者:李杨 李京华

  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到湖心岛事件,一时间关于圆明园的文物、生态问题成为了社会焦点。北京大学6位专家认为,圆明园文物、生态破坏比湖底防渗工程更具危害。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院院长俞孔坚,植被地理学教授崔海亭,生态学教授、建设部世界遗产顾问专家陈昌笃,世界遗产研究中心主任谢凝高,环境科学教授黄润华,生态及景观规划助教李迪华等6位专家近日向记者指出,建立有效制衡机制保护遗产已刻不容缓。

  专家指出,圆明园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与最近几年来不断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武陵源“天梯”、“水洗孔庙”、都江堰电站、泰山和黄山索道、十三陵周围柿树被“剃头”等事件如出一辙,暴露了管理者对自然和文化遗产概念的模糊,折射出我国遗产管理亟待治理的局面。

  专家们认为,圆明园目前还存在比防渗工程更大的破坏活动。俞孔坚、谢凝高指出,对近万米具有300多年历史的经典园林驳岸进行彻底翻建,是严重的文物破坏行为。他们说,这些驳岸是圆明园遗址在历经沧桑后保存最完整的人工构筑物部分,其采用的工程技术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建筑技术和艺术水平,翻建驳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俞孔坚、崔海亭说,圆明园陆面植物是经过近百年自然演替形成的,是由北京乡土植物种类构成的近自然林,具有北京平原上少见的生物多样性,为多种鸟类和动物提供了优良栖息地,并对保护原有地形免遭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圆明园管理者对这些自然植被以近乎“三光”的方式肆意伐掉,并连根铲除,再用挖掘机造山、大面积种植人工草坪和“观赏花木”。这一做法严重破坏了圆明园原有的生态多样性。

  陈昌笃、李迪华说,就圆明园遗址公园的性质来说,圆明园乡土生物群落对烘托遗址的悲剧气氛和沧桑感是必不可少的。早在1988年国家科委就立项进行专门研究,并发表了非常扎实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对乡土生物群落的“三光”做法,不但毁灭性地破坏了圆明园近百年来经过自然演替而来的自然遗产,也将对圆明园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和景观体验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专家指出,上述遗产破坏事件发生的根源,是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定义和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谢凝高说,尽管我国早在1985年就加入了《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但目前我国和世界接轨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概念并没有被切实接受和履行。专家们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和文化遗产法》,依法成立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专门管理机构,全面整合目前文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按照部门职能划分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的定义和资源,推进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9楼
真水无香 2005-5-23 20:24 来自: 河南开封
十年前圆明园就开始建造出租别墅

  原載:2005年05月22日《华西都市报》

  继圆明园湖心岛出租一事遭质疑后,圆明园内一处占地3万平方米的万春园别墅再次引发关注。20日新京报记者实地探访获知,里面有约30套雕梁画栋的四合院式别墅早已租满,月租金数千美元。圆明园管理处对此表示,该别墅群建于十余年前,手续齐全。

  20日下午,万春园有关人员陈斌(音)介绍说,院内的别墅都是四合院的形式,每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内部有点类似于俗称的三室一厅,但有院子,月租金在4000美元-5000美元之间,不过现在别墅早都租出去了,估计到明年才可能有空房子。

  从圆明园遗址公园南门向里约走五六十米,隔着低矮的隔墙向东北方向可以看到,在一排简易自行车棚后面,万春园的牌楼赫然入目,黄色琉璃瓦,蓝底金字。再往里便可以看到绿树掩映中的一排排四合院。

  万春园公司办公室一林姓主任解释说,这些房子并不是租圆明园的,而是在十多年前建的。他说大约在18年前,刚成立圆明园管理处的时候,关于开发和保护都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遂成立了“圆明园联合开发公司”。约在1992年左右,建了这片四合院,就产权而言,因为属于双方合资,当然共同享有产权,至于事后有无产权结构变更,就不清楚了。

  万春园公司办公室林姓主任说,建这些房子在当时都是经过层层审批的,有一整套合法手续,建房本身当然也经过了比较曲折的过程。

  20日,对遭质疑的万春园,圆明园管理处副主任朱红说,圆明园公园内确实有一个“万春园”项目,但这是十多年前经过合法手续建设的一个项目。

  朱红说,“万春园”是10多年前圆明园管理处和一个香港公司合资建设的项目。“当初建这个项目时,通过了政府立项,市有关部门按照手续进行了批复,是一个合法项目。”据朱红介绍,最近几年,香港公司退出,将“万春园”转让给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目前是中国人保用于接待和开会的主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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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水无香 2005-5-23 20:24 来自: 河南开封
圆明园是一支牙膏? 众多问题挤一点出一点

  原载:2005年5月22日《法制晚报》作者:马国川

  圆明园内建有约30套雕梁画栋的四合院式别墅,占地多达3万平方米。据悉这些四合院式别墅早已租满,月租金数千美元。圆明园管理处对此表示,该别墅群手续齐全,是十多年前经过合法手续建设的一个项目。

  百年前毁于强盗之手的圆明园真是多灾多难,以圆明园管理处为主角的这场连续剧实在是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先是管理处为圆明园的湖底铺了一层防渗膜,直到几近完工才被一位专家发现,而且这位专家是一位外地来京的学者。然后是几个游客在狗叫声中偶然发现了圆明园湖心岛出租给私人,而且竖立一块“游人止步”的木牌警告游客不得靠近。现在,记者又发现了圆明园内竟然建有约30套雕梁画栋的四合院式别墅,用以出租赚取美元。在这一系列的事件中,我们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三个违法事件都是局外人发现的,身为内部人的圆明园管理处却一直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圆明园就像是一支牙膏,问题挤一点出一点,不挤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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