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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是同国际接轨的必然之路
2008年6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 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
联合国就是带头录用残疾人的,42届联大决议要求秘书长每年报告联合国系统录用残疾人情况。
我们的邻国日本在其《残疾人雇用促进法》中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公共机关2%;
据新华网报道,2010年7月2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要求联邦政府增加残疾人雇佣比例,当时,残疾人在联邦政府中已有5%的比例(新华网,《奥巴马下令政府增加残疾人雇员比例》,2010年7月27日)。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贯重视弱势人群的平等权利,无疑可以在我们残疾人就业权的保障方面做得更好。

三、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为落实行政机关招录不低于1.5%比例的残疾人的法定义务,为切实保障我们八千万残疾人的就业权益,真正达到“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目的,我们特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各地方人社厅、局设立残疾人公务员专项统计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此统计不仅可以增强各地行政机关对残疾人的关注度,也利于公众对各地残疾人公务员录取状况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目的。
2,在公务员中设立残疾人公务员专项岗位。
此类岗位的设立可有效促进残疾人在行政机关的录用比例提高,同时有利于发挥残疾人才能。许多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有文化、有才能,甚至还具有独到的工作能力和鲜为人知的特长,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唯才是举,设立残疾公务员岗位。
3,设立时间表,不断提升公务员系统残疾人所占比例的法定标准。
行政机关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发面发挥的示范作用不容小觑,因此行政机关在实现招录不少于1.5%最低比例的残疾人时,应当设定一个时间表,不断提高录用残疾人比例的法定标准,逐步达到残疾人在我国人口中的比例(6.34%),以便形成尊重残疾人社会价值的良好社会风气。
4,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其中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限制性条款。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当公务员的权利,删除这两条规定,将有利于这两类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而且,这两类人群与外界的交流沟通方式非常特殊,如果行政部门中有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人士,将有利于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中与这两类人群交流、沟通。

在此,我们殷切期盼贵部能考虑我们的所提出的建议,制定出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政策,以实现残疾人公务员就业比例,改善就业难的问题,最终实现我们八千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的物质文化成果的愿望。

此致

敬礼

残疾人及家属
2011年5月

附件:
附一:《法制日报》:残疾人公务员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
附二:人民日报:十大城市调查显示:逾半数公众认为就业歧视严重
附三:新华网:奥巴马下令政府增加残疾人雇员比例
附四:国外残疾人立法情况——摘自中残联网站
附五:《残疾人权利公约》节选
附六:《残疾人就业条例》全文
附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附八:《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咱改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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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疯了_吧 2011-5-18 17:54 来自: 江苏徐州
不能忽视残疾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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