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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ejitu 于 2011-12-14 14:22 编辑

       商品房买卖通常以合约的形式来执行。因此房屋买卖时交易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就非常重要,签订一份详实、严谨的合同可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购房者应得利益,使购房人免遭不必要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种是现房交易合同。从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出现问题纠纷最多的应是预售房,一些售房单位利用多数购房者不了解购房契约订立的常识和技巧,在出据合同条款中仅注意保护售房一方的利益,同时又强调购房者的责任,因此这种失之公平的合同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双方产生纠纷,使购房者利益受到损害。下面将房地产交易合同中购房一方特别应注意的几项条款做一介绍:

1.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合同面积允许的误差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工商局新近公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的要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注明出现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购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及按原价格补交或清退增加和减少面积的房价款。

2.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示范文本》要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注明:双方交接所购商品房时,购房者可有一定比例的购房余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若干天内付清。这也就是说,购房人即使搬进了所购房屋,但在售房方仍末发放房产证之前,购房人有权不交付全部购房款。

3.逾期交房纠纷。这是目前北京商品房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现象。《示范文本》要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有这样的条款:售房一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购房方使用,购房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款向售房一方追究违约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则可视为销售方不履行合同,购房方有权按终止合同、售房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方式中的任何一条,追究销售方责任。

4.房屋质量及装饰、设备标准与合同不符。这类的纠纷事件现在也非常普遍。一些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承诺房屋装修要达到多少星级的水平,用何种高级的进口材料,但交了房子不但所用材料与承诺不符,甚至有一些还用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示范文本》对此也有具体的条款规定:销售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如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购房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同时《示范文本》还列出了应在合同中标明标准的商品房内含设施类名称,其中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以及其它主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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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j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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