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 毅、区 秉 昌涉嫌贪渎犯罪的重要事实(一) 现任越秀投资的执行董事兼纪委书记梁 毅及原越秀集团董事长区 秉 昌等人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的重要事实如下: 一、涉嫌贿赂 1、梁 毅与***涉嫌行贿与受贿。 梁 毅现任越秀投资的执行董事兼纪委书记,在这些职务之前就任广州市纪律委员会检查一室的主任。梁 毅到任现职后即在集团内部夺权争利并迫害原广州城建集团董事长李飞,要李让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党委书记一职给他;还多次要李在低价贱卖国有股份权和国企核心资产的合同上签字,均被李断然拒绝。其为了排除“抢官”、“夺利”的障碍,“恶人先告状”诬告陷害李飞有重大经济问题被纪检“双规”。“双规”期间, 梁 毅利用其曾经任职的纪检一室的关系,对李在实行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欺骗、利诱等手段,甚至对李实施滥用或过量服用药物等极不人道的卑劣手段逼供、诱供,然后又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为借口,羁押、逼迫、利诱相关所谓的证人出具假证言证词,从而达到将李刑法处置的目的。 梁 毅为了感谢***帮助整垮李飞和此前对其本人的栽培提携,将由他出资以他父亲名义购买的位于二沙岛琶州路花城苑的一套豪宅(市值400余万元)送给***居住使用,依据中纪委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涉嫌受贿,梁毅涉嫌行贿,且数额特别巨大。 2、区 秉 昌涉嫌受贿。 广州市珠江新城“西塔”工程项目是由越秀集团、城建开发集团共同投资60亿元人民币建设的特大项目,其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招标由区 秉 昌在幕后操纵,揭标时由一个陈姓包工头(挂靠中建四局六公司),以高于标底价1400万元人民币(标底价等4800万元人民币)中标,事后由中建四局六公司南方公司经理罗战平亲自将380万元的好处费送到香港越秀集团区 秉 昌的办公室贿送给了区 秉 昌本人 。 二、涉嫌贪污事项 1、2003年、2004年,区 秉 昌指使相关人员做假帐,把企业严重亏损做成帐面盈利,采取欺诈的手段上报市国资委骗取年度效益奖金。区 秉 昌涉嫌贪污共计80万元人民币;而梁 毅涉嫌贪污64万元人民币。 2、近年来,区 秉 昌先后违章挪用公司公款为其个人购买英国(友邦)保险共计美金20万元,梁 毅先后违章挪用公司公款为其个人购买英国(友邦)保险15万元美金。 3、广州水泥厂是越秀集团的控股企业,由越秀集团副董事长陈光松分管,区 秉 昌、陈光松多次在水泥厂香港公司的帐户提取约300多万元港币的现金,供他们在香港使用。 关于梁 毅、区 秉 昌涉嫌贪渎犯罪的重要事实(二) 一、假借盘活“中诚广场”项目贱卖国有资产,谋取巨额私利 “中诚广场”项目地处广州天河体育西路的黄金地段,用地权属广州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与隶属香港中城集团的《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因《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开发资质问题,至1995年已陷入资金困境,并由《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抵押、借贷和拖欠工程款等方面遭遇诉讼,该项目被迫停工,成为广州市当时最大的烂尾楼,致使《广州市城市建设总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期间,欧 秉 昌、梁 毅等人处心积虑、独断专行假借盘活该项目的幌子,采取种种恶劣手段瞒天过海,企图贱卖国有资产,从中谋取巨额私利,并对反对和抵制他们种种违背原则做法的领导和员工实行诬告、诽谤、无情打击,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事实如下: 1、贱卖国有资产 2002年7、8月份,梁 毅、欧 秉 昌串通以余斌(香港人)有能力收回“中诚广场”项目所有权为借口,采取欺骗和威胁手段,强迫《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斌任董事长的《香港越天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位于广州天河北黄金地段占地8000m2,建筑面积120000m2的“商旅七区”项目(林和中路6号,现为广州天誉威斯汀酒店)。在未经集团讨论和未作任何市场评估的情况下,梁 毅迫使《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拥有极具商业价值的该项目,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9000万元转让给余斌。经核实,《香港越天有限公司》注册梁 毅为董事长,余斌为总经理。事后梁 毅随即将“香港越天有限公司”以1元港币的价钱转让给港商余斌,并辞去董事长职务,由余斌出任董事长。余斌在谋取了该项目的所有权后,于2006年将该项目包装以10亿元港币的价钱转让给香港“美林集团”。至此,港商余斌在此项目中除分九次共付给广州城建集团9000万元人民币和支付了一亿元的工程款外,获得近8亿元的暴利,国有资产约8亿元巨额损失,即便是按明显欺诈,显失公平无效的合同(城建集团出地占股份30%,港商余斌出资占股份70%)所标明的比例计算,广州城建集团因此损失的国有资产总额至少有1.665亿元人民币(原规划面积5.7万㎡×30%×1.5万元/㎡-0.9亿元=1.665亿元),而广州越秀集团(广州城建集团的上级公司)因此损失的国有资产总额也有5.13亿元(总建筑面积12万㎡×1.5万元/㎡-0.9亿元)×30%=5.13亿元。此间,梁 毅、欧 秉 昌及其弟等在此项目交易中,从余斌之处能获取的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2、谋取巨额诉讼金额 约2005年6月,梁 毅未经集团班子讨论研究,强行介绍其好友《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担任《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诚广场”项目的诉讼代理人。在经梁 毅审定合同条款中,要求《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给陈卓伦占7亿人民币标的20%,约1.4亿的诉讼代理费。时任城建集团董事长李飞坚决不同意。梁毅知道后极为恼火,不得已将诉讼代理费改为占标的的15%,约1.05亿人民币时,仍未得逞。于是,梁毅、欧秉昌避开李操作此事,在诉讼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支付给陈卓伦几百万人民币费用。梁毅、欧秉昌如此不择手段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坑骗国有企业,其居心何在? 3、违规操作巨额资金 约2005年下半年,梁 毅欺骗《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说,已与诉讼对方《广州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钟华达成和解协议,钟华已同意达成退出“中诚广场”项目,需要约1.5亿人民币的费用去打点各个方面,要《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这笔资金秘密运作到香港交付,并且不得索回任何凭证。当时李飞坚决不同意。梁 毅坚持要公司财务部门想办法办理此事,并异常积极不断督促,多方想方设法,一心要把这笔资金运作到香港,后来由于“中诚广场”所涉及的案情发生了变化,不得已才作罢。梁 毅、欧秉 昌作为国企党的主要领导人,不但不自觉遵纪守法,而是屡屡以身试法,违反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其企图是什么? 在“中诚广场”项目策划中,由于李飞坚持维护企业的利益,多次明确表示不赞同和抵制梁 毅、欧 秉 昌等人贱卖国有资产、为他人谋取私利的做法,并一直拒签不合理的一个多亿的诉讼代理费,得罪了他们,致使他们怀恨在心,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传话与李 飞,要对李飞采取极端的手段!同时,他们不择手段、操弄权术,编排谎言,肆意恐吓,明里暗里限制和架空李飞作为广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行使的职能,并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利及用金钱和权利交换来的人脉,对李飞实行无情的陷害和打击直到对李实施司法处置,至此梁 毅、欧 秉 昌等人的整人目的得逞!其用意就是要掩盖他们严重的违法行为,以实现他们贱卖国有资产和私吞巨额资金的真实目的。 关于梁 毅、区 秉 昌涉嫌贪渎犯罪的重要事实(三) 一、涉嫌非法拘禁事项 梁 毅以其担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纪委书记的特殊身份,多次违法指使越秀企业集团监察室滥用私刑,扣留、审讯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员工。2007年1月15日,梁 毅指令越秀监察室带走下属公司员工罗×和叶×,前后关押了1个半月,至使两人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2007年1月16日,当罗×的丈夫汪××找梁 毅询问要人时,梁 毅当即让监察室以“协助调查”名义把汪××也带走关押,汪××的母亲得知后,以老红军家属的名义给梁 毅打电话要求放人未获同意,只好在当晚十点钟到广州市委门前要见市委书记向其申诉,这才逼梁 毅在晚上十一点钟不得不把汪××放出来。在此之前,下属的物业公司总经理晋和林、白马服装公司总经理张瑜均被梁 毅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过,最长的时间长达12天,最短的时间也有一个星期。2007年,梁 毅为报复诬陷李飞,曾指使监察室先后非法拘禁关押了集团公司的员工共计50多人,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非法侵犯 。梁 毅、区 秉 昌等人不仅贪污、受贿,非法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滥用私刑,严重渎职侵权。梁 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执法人员,有何权利随心所欲关押人员?相反,梁 毅、区 秉 昌这些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为什么至今仍让逍遥法外?知情人员已多次从上至下向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实名举报梁 毅、区 秉 昌等人犯罪事实,可迟迟未见处理,到底是原因何在?谁在捂盖子?难道在当今中国法制健全、反腐倡廉的形势下,这些害群之马仍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吗?而一旦不与他们同流合污就要招致阶下囚的厄运吗?我们期待惩罚法律的公正,期待严惩这些真正的大贪渎犯罪分子! |
|